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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94 條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
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口徑表示。
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