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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 111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