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 94年08月01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使用: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為農業用水者。
二、補助對象: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量供作農業使用,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