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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 98年08月31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補償金,指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以一次或分次發放之補償金額。

本標準所稱相關權利人,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