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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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年05月12日)
第 2 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