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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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年05月12日)
第 5 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