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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 106年12月29日)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