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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2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