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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3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