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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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4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