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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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7 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