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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