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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 99年12月20日)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