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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 100年06月27日)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