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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年08月04日)
第 3 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