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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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年10月19日)
第 2 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