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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年10月19日)
第 8 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