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年12月22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