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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年12月22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處所或無償使用土地之建議等予以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