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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12 條
自來水事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五、訂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