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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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16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