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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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26 條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並留存下列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