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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 106年06月01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無自來水地區指下列地區: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
二、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