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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 106年06月01日)
第 6 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比例不得低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