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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 105年08月09日)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