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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13 條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其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限期改正。再生水經營業於期限內改正後,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