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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14 條
再生水開發案經查驗合格後,再生水經營業應檢具依建築法令、消防法令及環境污染法令規定所取得之執照、許可或同意,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