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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15 條
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
二、開發案之說明。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
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