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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3 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