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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6 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申請案件,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