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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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 105年08月16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指自本準則發布日起十年。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水源供需條件、再生水開發利用情形、產業發展及用水需求條件,公告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