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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05月12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
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