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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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4 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