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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9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