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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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6 條
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開發行為,其用水計畫經核定後,開發單位應於用水計畫之各年度計畫用水量範圍內,依總量管制原則自行調度分配及管理區內個別用水人之用水,其區內個別用水人於興辦或變更事業階段無需依本辦法提出用水計畫。
前項用水調度分配及管理事宜,開發單位得成立、委託或授權其他管理單位或組織為之,並應納入用水計畫提報核定。
第一項開發行為之開發單位因階段性開發作業完成後不再存續時,區內個別用水人應依本辦法提出用水計畫,計畫用水量增加者,應提出修正用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