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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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8 條
用水計畫應記載事項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用水計畫有書件格式不符、需補正或修正內容必要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用水計畫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