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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三 章 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與執行 ( 108年02月19日)
第 11 條
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關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

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並依審議意見修正後,再將審議意見處理情形、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前項規定之逕流分擔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參據審議意見修正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公告;未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審議意見修正擬訂後,重新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