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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三 章 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與執行 ( 108年02月19日)
第 13 條
逕流分擔計畫之實施進度及辦理期程,由主管機關進行控管;依該計畫辦理之逕流分擔措施,其後續之維護管理,由逕流分擔計畫所訂執行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