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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三 章 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與執行 ( 108年02月19日)
第 8 條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公告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年內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四之規定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但有特殊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