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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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 111年05月09日)
第 23 條
施工期間出流管制計畫書有變更時,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完備安全措施,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後,始得繼續施工。
前項停工經義務人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