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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 111年05月09日)
第 26 條
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令義務人停工者,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改善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