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 111年05月09日)
第 30 條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每年四月底前定期檢查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核其出流管制設施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