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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 108年03月15日)
第 5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
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