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 108年03月15日)
第 6 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