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 108年03月15日)
第 8 條
本標準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公告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另有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另有規定時,得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