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耗水費徵收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用水人,指同一用水地點使用其他單位供水或自行取水之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前項所稱同一用水地點,指同一地址;無地址者,指同一地號。<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