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格及條件,並擇優表彰;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