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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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01月09日)
第 4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或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