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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四 章 人事 ( 112年01月19日)
第 31 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