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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四 章 人事 ( 112年01月19日)
第 33 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